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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铝锭变成水泥块,如何跨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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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87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3日20:58:2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铝锭变成水泥块,如何跨国追偿?

     

    案情简介:

        泰方某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合作。双方于20133月份达成了铝锭进出口意向。双方同意:由某进出口公司提供含量为99.7%的铝锭,泰方公司开立受益人为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的信用证,在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装船,并负责运到泰方主港的费用。泰方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开立了受益人为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的ML13013107号信用证。以上过程由双方的往来邮件、信用证、发票、提单为证。

        泰方公司取得提单后到泰方港口验货,却发现所发的四个集装箱装运的不是铝锭而是水泥块。泰方公司申请SGS公司进行了检验,SGS公司给出了检验报告,认定集装箱内装载的是水泥块。此事实可以由SGS检验报告证明。

        事情发生后泰方公司立即赶到了日照,并多次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联系,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拒绝见面,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泰方公司向法院申请了信用证止付,并对泰方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我国某进出口公司退还信用证项下货款,并赔偿原告开证费、港杂费、翻译费、差旅费及其他损失人民币89.7111万元。为此请求:1、终止双方合同,被告退还原告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2、被告赔偿原告的开证费、港杂费、翻译费、差旅费及其他损失人民币89.7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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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3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铝锭进出口意向。双方约定,泰方公司向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购买铝锭,泰方公司开立受益人为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的信用证,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货物装船,并负责运到泰方主港。泰方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开立了受益人为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的ML13013107号信用证。泰方公司取得提单后,申请SGS公司进行了检验,SGS公司给出了检验报告,认定集装箱内装载的是水泥块。且在泰方公司起诉起期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拒不参与诉讼,已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证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履行合同中构成根本违约。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泰方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ML13013107信用证项下款项,本院予以支持;泰方公司的开证费、港杂费、翻译费、差旅费及其他损失人民币89.7111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在信用证项下款项17.7365万美元。

    二、被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9.7111万元。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泰方公司与被告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签订的铝锭购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本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现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在集装箱中装载的不是铝锭而是水泥块,其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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