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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律师】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两公司,其相互之间发生借款纠纷的,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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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410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7日23:50: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实际控制人相同的两公司,其相互之间发生借款纠纷的,应如何认定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6年,华某某出资成立了JC公司。2018年,JC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HT公司,其中,JC公司出资80%,为H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HT公司成立后,两公司之间多次进行相互拆借。2019年6月初,JC公司要求HT公司归还其19年3月向其出借的钱款100万元。HT公司以JC公司未提供转账凭证,公司账目混乱为由,拒绝归还。JC公司与HT公司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JC公司向HT公司的借款事实以及具体数额的认定。法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JC公司和HT公司名义上为两家公司,但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华某某一人,并且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公司相互之间借款往来频繁,在该部分借款中,虽然没有JC公司出具转账凭证,但是有HT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并且根据JC公司会计的证言以及公司账簿的记载,可以认定JC公司已经向HT公司出具该部分借款。因此,法院支持JC公司要求HT公司还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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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涉及到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两公司之间发生相互拆借的,对于部分款项,出借人没有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能否该笔借款确实发生的问题。根据法院的裁判理由可知,由于发生借款的两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两公司之间发生多笔相互借款,关系密切。虽然JC公司未提供转款凭证,但是提供了有HT公司签章的收款收据,结合两公司的资金往来账簿记录可知,该笔借款为真实发生,HT公司依法负有向JC公司的还款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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