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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政府公管房屋能否进行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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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89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17日23:53: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政府公管房屋能否进行出卖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何某某与AH房屋租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位于GA小区的某某房屋出卖给何某某。何某某按照约定向AH房屋租赁公司付款后,AH房屋租赁公司告知何某某,由于其购买的房屋是政府所有的公管房,无法为何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何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AH房屋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焦点主要是何某某与AH房屋租赁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涉案房屋系政府所有的公管房屋,AH租赁公司仅对该房屋进行经营管理。在AH公司与何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AH公司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该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欠缺对于买卖标的物处分权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何某某与AH房屋租赁公司签订的房屋出卖协议有效。何某某已经向AH房屋租赁公司支付购房钱款,AH房屋租赁公司无法为何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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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分析

    政府公管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政府,原则上是不能进行市场自由交易的。本案中,对于房屋租赁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之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本案中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AH房屋租赁公司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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