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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通知选举董事会成员,股东权益如何救济?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5日,被告某集团的股东即被告卢某、高某、林某、张某等在未通知原告苏某及其他股东的情况下,擅自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张某等人为董事会成员。被告召开股东会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原告苏某,也未通知原告以外其他股东,被告某集团的董事长目前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临时股东会的临时召集人张某、林某等并不是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股东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某集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被告某集团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未实际送达所有股东,特别是明知董事长在看守所羁押,未按规定通知,属于没有按公司法规定已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可以确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该公司设董事会,有董事长,副董事长,也设监事会,董事长虽涉案在押,还有副董事长、监事会、监事存在,被告林某等作为股东并非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没有证据证明董事会、监事会、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就自行召集和主持,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某集团公司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决议中确定张某等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经代表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综上,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案中,首先被告某集团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未实际送达所有股东,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因某集团的董事长在押不能履行职务,应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不应由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综上,该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原告苏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