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承租公司私自在房屋打隔断,房东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案情简介:
原告焦某与高某某为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6月21日,高某某与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及《之补充协议》,将涉案房屋交由被告代为出租,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4日,高某某因病去世,涉案房屋由原告独自继承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长期拖欠水费,导致自来水公司多次找原告催缴。
同时,被告对涉案房屋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多次有邻居反映涉案房屋租户存在乱扔垃圾、私拉电线等情况。而且被告在涉案房屋内私自打隔断做群租房,派出所后来作了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及《之补充协议》系高某某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高某某将涉案房屋出租予被告,由被告对外转租,被告直接向高某某支付租金。
因此,上述合同的性质为房屋租赁合同。在高某某去世之后,原告继承了涉案房屋,并承继了高某某在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的结果,被告在涉案房屋内建有隔断墙,改变了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被告虽辩称原告明知且同意被告建设隔断墙,但未出示相应证据,故对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因被告擅自改变了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经公安机关通知改正,仍未完全拆除隔断墙,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拆除隔断墙、腾退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以押金抵扣违约金一节,因双方未约定押金不退的情形,本案情况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条件,故原告要求不退押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原告表示同意如有未到期租金则予以退还,本院照准。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高某与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及《之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焦某继承了涉案房屋,概括承受了高某某在以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被告某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焦某有权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拆除隔断墙,将房屋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