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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律师​】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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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65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5日22:46: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效力如何?


    案情概览

        段某、苏某系夫妻,居甲市。

    2015年5月,G银行甲市分行,段某、苏某及Y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载明:“段某、苏某因购买房产向G银行甲市分行申请个人购房借款70万元,借款期限为......借款利率.......Y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
        后银行依约向段某、苏某发放借款70万元,但段某、苏某自2018年1月起已不再还款。截至2019年1月,尚欠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等合计XX元。
        G银行甲市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段某、苏某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XX元、利息、罚息等共计XX元;2.判令Y房地产公司对段某、苏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Y公司辩称:该担保合同无效,Y房地产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主债务人不能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Y房地产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之前需经过股东会决议,而G银行甲市分行在Y房地产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过程中并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Y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行为已超越其权限,属于越权担保,G银行甲市分行在此情况下即与之签订担保合同,不构成对越权担保行为的善意,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保护的善意相对人。


    法院裁判

        本案的争议点: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即对外担保的,该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

        案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系担保人Y公司为其开发的商品房所购买者向债权人G银行甲市分行作出的担保行为。作为公司组织及合同形式对外担保行为亦受合同法及担保法的制约。
        案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因未超出平等商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的范畴,故首先应从合同法相关规定来评判。从《合同法》第52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来看,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将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之一。
        其次,《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
        即公司法第16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宜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对违反该规定规定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如将此条作为效力性规定将会降低交易效率和损害交易安全,给公司动辄以违反股东决议主张合同无效的不诚信行为留下了制度缺口,最终危害交易安全。
        最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本案系开发商与银行共同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领域开展合作的合同,也是现在主流的一种开发商贷款销售房屋的模式。如仅以未经股东会决议认定合同无效不仅有违商事行为的诚信规则,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亦不利于规范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Y公司以此主张担保行为无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Y公司对G银行甲市分行诉请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段某、苏某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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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法院支持了《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宜认定为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直接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后果的观点。作为善意相对人的G银行甲市分行,其认为Y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代表该公司行为,符合市场交易行为和正常市场交易习惯,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要求银行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有资格、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则加重了担保权人的注意义务,具有不合理性。

        就对内担保而言,有裁判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条既已将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行为予以明文规定即具有公开宣示效力,相对方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不得以不知法律有规定或宣称对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免于适用该法律。因此,涉案借款担保是否经股东会决议,理应成为相对方“应当知道”的内容,否则相对方具有过错。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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