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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购车人向担保人承诺未按时还款可强制收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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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94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8日11:15:1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购车人向担保人承诺未按时还款可强制收车,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2018年1月,江某与A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按揭购车合同,向其购买一辆小轿车。同月,江某向银行贷款36万元支付购车款,分36期偿还,并以该车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B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担保人。

    江某向B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如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时足额还款,B公司可不告知本人而强制收回车辆。”

        后江某未还款,江某的朋友驾驶该车外出时,B公司工作人员将车逼停后强行开走,江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1.承诺书内容损害抵押权人权利。

        在按揭购车关系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江某向B公司允诺特定条件下可强制收车,使得抵押物(案涉车辆)的占有面临剧烈变动的可能性,且B公司也在事实上侵夺了江某对于车辆的占有。因B公司的行为,使得银行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困难甚至妨害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权利有受损之虞,故该承诺无效。

        2.承诺书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时,原则上应寻求公力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法律仅在例外情形下承认私力救济的合法性。由于强制行为仅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得行使,平等主体间的强制行为不受法律认可。本案中江某允诺B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财产进行采取强力行为,显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承诺无效。

        3.B公司占有江某车辆的行为系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本案中,由于江某对于该车辆并无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亦未向B公司进行交付,B公司径行扣车的行为,侵犯了江某的财产所有权。

    因该承诺内容无效,B公司对该车辆的占有欠缺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依法应向江某返还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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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法律允许平等民事主体的特定私力救济方式,如行使留置权;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益的私力救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江某承诺的强制收车即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私力救济,故该承诺无效,B公司对案涉汽车构成无权占有,应予返还。

        贷款购车中的担保人可以要求购车一方为其追偿权的实现提供反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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