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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法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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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85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4日00:42: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一定成立劳动关系?

     

    案情概览

        曹某某系自由职业者,其与DA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某系多年的好友。DA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是从事进出口商品贸易,曹某某常常从DA公司处购进所需的货物在网上出售。

        2019年5月,DA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曹某某为了帮助DA公司度过难关,于是在孟某某的指示下,与D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获得DA公司职工身份后,曹某某帮助DA公司获取贷款。钱款到位后,曹某某要求DA公司为其安排相应的职务,但是DA公司则认为,当初与曹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便于曹某某帮助DA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并非与曹某某订立劳动关系,这一点在与曹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事后曹某某以存在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显示,DA公司与曹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便于曹某某帮助DA公司办理贷款业务,而并非将曹某某置于DA公司的管理之下。

    因此,DA公司与曹某某之间虽然订立有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曹某某仍是作为自由职业者帮助DA公司获得贷款,顺利渡过难关,因此不能仅仅以DA公司与曹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DA公司与曹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某无权要求DA公司为其安排具体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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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关系的成立标准,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根据劳动法理论的观点,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是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需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从事工作,按照用人单位的意愿开展工作。而劳动合同仅仅是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一种形式。

            本案中曹某某与DA公司之间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并未形成人格从属性,曹某某仍是独立、自由的从事活动,劳动合同的存在不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支配、控制曹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认定劳动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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