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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法律师】因从事特殊行业而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主张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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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07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7日00:16:3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因从事特殊行业而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主张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2017年1月,陈某某入职KA公司成为一名电焊工,其与K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

    2019年3月,陈某某与KA公司达成协议,约定KA公司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KA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某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陈某某多次要求KA公司为其安排离职体检,KA公司未予以理会。陈某某无奈只能资费体检,体检结果表明陈某某心肺功能患有严重疾病,2019年9月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某属于职业病致残八级。 

    随后,陈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2019年3月起恢复其与KA公司的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以陈某某已经与K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为由对陈某某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于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未对劳动者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不得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该项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得因协商而免除。同时原告陈某某曾多次要求KA公司为其提供职业病体检,说明陈某某并未放弃自身权利,因而在陈某某的职业病鉴定结论未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陈某某因工致残,其伤残等级为八级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才可解除。因此陈某某与KA公司劳动关系自2019年3月恢复至2019年9月止。

      

    屏幕快照 2019-11-17 上午12.21.38.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患有严重职业病的员工,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不得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或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未提供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不得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合同。

    因此,具体到本案中,陈某某虽然与K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是并不意味着免除KA公司为其提供体检服务的义务,在陈某某的体检结果未出来前,KA公司与陈某某的劳动关系不能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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