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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法律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未及时发放的津贴,劳动者能否再次要求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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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7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00:13: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未及时发放的津贴,劳动者能否再次要求支付补偿金?


    案情概览

    胡某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2015入职该公司成为一名建筑师。2019年年初,胡某某因不满该建筑公司对自己的岗位调整,于是与该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于2019年2月向胡某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一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胡某某认为,自己2019年1月份作为建筑师的岗位津贴没有按时发放,该公司存在过错,因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建筑公司补偿自己在2019年1月建筑师岗位津贴,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当地仲裁委员会认为,胡某某与该建筑公司系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46条和47条的规定,由建筑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现该建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胡某某以该公司未按时发放岗位津贴为由再次要求支付补偿金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胡某某不符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就其没有按时发放岗位津贴的行为,向原告胡某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劳动者因此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案中,胡某某因不满用人单位的岗位调整而与用人单位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而非因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了相应的补偿金,胡某某无权再度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屏幕快照 2019-11-18 上午12.19.31.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主要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或对劳动者进行无过失性辞退的等情况。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符合上述任一情况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不能再次以符合其他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要求用人单位再次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对用人单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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