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方能否以用工单位未支付派遣费用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案情概览
2017年,YF劳务派遣公司与ST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由YF公司向ST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期间,派遣人员的工资等报酬由YF公司支付,ST公司应当协议约定按时向YF公司给付劳务派遣费用。
2018年1月,YF公司将赵某某派遣至ST公司从事工作。从用工开始,YF公司一直按期支付赵某某的工资,但是从2019年2月开始,YF公司支付赵某某劳动报酬,赵某某以YF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赵某某的请求,YF公司不服,其认为是由于ST公司未及时向自己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才停止对赵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的,因而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YF公司作为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由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费用为前提。因此,YF公司以ST公司未向其支付劳务派遣费用而拒绝向劳动者赵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订立由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派遣费用的法律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之间,订立由劳动合同,两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由劳动者接受劳务派遣安排,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报酬的支付与劳务派遣费用的支付属于两层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用工单位未支付劳务派遣金为由,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