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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法律师】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就解除事由的合理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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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10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18日23:06: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就解除事由的合理性、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概览

    2018年3月,何某某正式入职某国有企业,与该企业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该企业人事部门经理一职。工作一年后,该国有企业以何某某作为该企业职工,经常迟到、早退,未遵守企业的签到、打卡制度,存在过错为由,主动与何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何某某认为,公司的签到表上并没有自己的签字,自己对于公司的打卡签到制度并不知情,同时部分未打卡的情况系因职务需要,到外地出差,并提交了有关直属领导的签字确认。2019年6月,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该国有企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其与何某某的劳动合同一案作出依法裁决,何某某确实存在违背公司打卡签到管理制度的行为,该国有企业与何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何某某不服上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该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国有企业主张何某某存在违背公司管理制度行为因而与其解除合同的,该国有企业需要就何某某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该国有企业未能举证证明曾向何某某展示、告知企业的打卡签到制度,其提交的签到表中没有何某某的签名确认,无法得知何某某是否对该签到行为知情;同时对于何某某未按时打卡的,何某某对此提交直属领导的确认,其已经作出合理解释,重新将待证事实带回真伪不明的状态,该国有企业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的,法院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与何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因而法院支持何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恢复何某某与该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

     

    屏幕快照 2019-11-18 下午11.07.21.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由过错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情形。

    用人单位以该法条规定为依据解除与劳动者合同的,应当就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未经举证责任,未能说明劳动者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制度的行为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无权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依法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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