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购买健身会员卡后,健身服务公司以消费者会员卡过期为由不予退款,其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概览
2019年年初,赵某某在A市KA健身房(某小区店)办理一张会员卡,根据该店铺经营人员的介绍,赵某某可以在卡中预存一定的金额用来购买健身私教课程,该课程可以在A市任何一家KA健身房使用。同时每年赵某某需要向KA健身房(某小区店)支付300元的年费。
2019年7月,KA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赵某某在知晓上述情况后及时到KA健身公司,要求KA公司退还自己预存在其健身会员卡中的费用以及缴纳的年费。
KA公司认为,赵某某在该公司健身会员卡中预存的费用系用于购买私教课程,该课程的有效期为2019年4月至6月。赵某某未按期上课,且当前该课程已经经过有效期,因而赵某某无权要求KA公司为其办理退费,但是对于赵某某所缴纳的年费,可以按照相应的剩余金额比例予以退还。
赵某某认为KA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约定,侵害消费者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某与KA健身公司依法签订健身会员卡购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KA公司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KA公司因停止营业而无法继续履行会员协议的,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会员卡内剩余年费对应的金额及时予以清退。
就赵某某交付的私教课程费用的问题,该私教课程费用是赵某某以预存在会员卡中的钱款给予的,系使用该预付卡进行消费的行为,该健身卡及私教课程具有预付费的性质。根据商务部出台的关于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因此KA公司以赵某某购买的私教课程已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支付的,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KA公司应当将对应未消费的私教课程钱款予以退还。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总则》对法律行为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KA公司以消费者在会员卡中预存金额的方式购买私教课程,该会员卡及对应的课程具有预付费的性质,KA公司对该私教课程设有效期的行为依法无效,因此应当向消费者退还对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