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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无法使用,商家以该预付卡被不法分子“盗刷”、“复制”为由进行解释的,是否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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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33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3日11:13: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后无法使用,商家以该预付卡被不法分子盗刷复制为由进行解释的,是否属于欺诈?


    案情概览

    20193月初,孟某某在A市某大型综合商场内购买了多张该商场出售的购物卡。

    20195月,孟某某在A市其他连锁商场使用该购物卡结账时,被柜台人员告知,该卡信息无法读取,不能使用。同时,A市消费者保护协会同时接到多起消费者举报该商场出售的购物卡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随后,该商场公开发布声明称,近期部分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本商场购物卡,是由于我公司的预付卡管理系统遭黑客攻击,预付卡信息资料灭失,市场中出现多次预付卡被复制后盗刷的情况。因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商场决定停止对消费者持有购物卡的结算消费服务。

    孟某某等消费者认为,商场作为经营者和预付卡的发卡企业,依法负有管理消费者信息的义务,因其保管不慎而导致信息失窃的,商场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同时对其终止提供预付卡服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该商场在发卡2个月内便出现上述信息失窃的,存在欺诈消费者、侵吞购卡费用的故意,依法请求法院判决该商场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孟某某等消费者与该商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孟某某等人从该商场购买购物卡的,有权享受购卡对应的服务。该商场以信息失窃为由提供相应的服务的,属于因自身存在的过错而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消费者购卡金额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而消费者主张该商场具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庭审中,消费者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办卡时间和购物卡无法使用的情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场在办卡行为时有欺诈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因而法院对于孟某某等人主张该商场存在欺诈消费者情节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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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欺诈是指,当事人故意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相对人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并基于该意思表示处分自己财物的行为。而本案中,孟某某等人仅证明自己购卡时间,以及该商场确认购物卡无法事实的事实,但是从该两项事实出发,无法证明该商场具有欺诈的故意,待证事实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因而法院对于当事人孟某某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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