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符合法律规定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效力如何?
案情概览
2007年段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在随后的十年中,段某某分别在2012年、2017年与该科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2019年年初,再次续签劳动合同时,段某某继续与该公司签订固定期间劳动合同书。2019年8月,段某某以该科技公司应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该科技公司不同意,经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段某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段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该科技公司是否应就未与段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承担给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获得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选择权。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在2019年年初续订合同时,科技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已经向段某某表明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段某某主动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视为自己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而就其主动放弃的行为不得要求用人单位因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第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第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劳动者提供订立的,应当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本案中,劳动者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告知下,主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得就其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