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案情概览
2003年何某某入职某粮食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年底,何某某当面向该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并要求该公司补发拖欠自己的工资、未休年假的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该公司以何某某并非公司员工、与何某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工资以及补偿金。
双方发生争议,经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何某某与该粮食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该粮食公司依法向何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以及补偿金等。
粮食公司不服该仲裁委员会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何某某与粮食公司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诉讼中,何某某提交了自己03年与该粮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但该粮食公司辩称,当初公司与何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帮助何某某购买当地房屋,并未有与何某某缔结劳动关系的意思。
该公司虽提出上述主张,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根据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何某某入职后遂未被记载到公司职工名册,但是该粮食公司一直向何某某支付工资。
因此,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证明,何某某系该粮食公司职工,为该粮食公司提供劳动并领取劳动报酬,两者间依法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职业劳动而产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建立了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双方为缔结劳动关系均付出了较高的机会成本。
就本案中,何某某虽未被记载入公司名册,但是何某某提交了其与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这一关键证据,该粮食公司虽主张与何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系出于其他目的考虑并非招聘何某某为公司员工,但是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因而粮油公司由于未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何某某非公司员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法院依据现有的证据,依法认定何某某与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