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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约定以设备折抵货款但未交付该设备,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就该设备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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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71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8日21:48: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约定以设备折抵货款但未交付该设备,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就该设备行使取回权?


    案情概览

        20188月,HX公司与GR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HX公司每月向GR公司供应货物。合同到期后,GR公司在收到HX公司的供货后,未向该公司给付货款。

        HX公司于是与GR公司签订折抵协议,约定GR公司将其现有的八台生产设备交付给HX公司来折抵货款,HX公司同意。但两家企业一直未办理交付手续,直到20194月,GR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HX公司向法院主张,依据折抵协议,八台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属于HX公司,因此HX公司对于GR占有的财产依法行事取回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涉案的八台生产设备,HX公司是否享有取回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因此权利人是否享有取回权的判断根据在于该财物的权利人。本案中,尽管GR公司与HX公司签订有折抵协议,但是生产设备,其属于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但本案中经双方举证质证,该动产在冻结时仍属于GR公司占有,因而未转移占有的动车,H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不享有物权,不能作为财产权利人,不享有取回权。

     

    屏幕快照 2019-11-28 下午9.53.50.png


    律师评析

    值得注意的是,若本案中HX公司主张GR公司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间接占有该设备的,能否作为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呢?

    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的一种,确实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是以占有改定交付动车的,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约定。本案中HX公司与GR公司签订的折抵协议中未约定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HX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GR公司另行达成占有改定的交付协议。因此,HX公司不能作为涉案设备的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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