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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法律师】企业能否以职工旷工为由,登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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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57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8日21:54: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企业能否以职工旷工为由,登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20173月,邓某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成为一名程序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3月,该公司以邓某某入职以来多次违反公司管理章程,未到公司上班打卡为由,通知邓某某公司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内部刊物上公示。

    邓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公司交付的任务,公司以自己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互联网公司以邓某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庭审中,该互联网公司提交了邓某某入职以来的考勤表,以证明邓某某多次违反公司管理章程,多次旷工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认为,本案中邓某某确有未按时打卡、无故旷工的行为,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解除合同。但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并未提交公司规章制度,未能证明公司确有相关规定,即劳动者多次旷工的可以与其解除合同。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该互联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屏幕快照 2019-11-28 下午9.57.58.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身权利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妇合同;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经济赔偿金,以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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