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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法律师】事业单位人员与劳动者间约定有服务期,未满服务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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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331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30日22:54: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事业单位人员与劳动者间约定有服务期,未满服务期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如何计算?

    案情概览

          20167月,任某某入职A市某中心医院成为一名管理人员。入职时任某某与该中心医院签订了聘用制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任某某在A市中心医院的服务期限为5年,任某某未达到服务期限而离职的,应3倍退回医院全部的培养费用。

    合同签订后2019年年初,任某某向医院提出辞职,医院同意并要求任某某支付违约金。任某某认为医院规定的约定金金额过高,拒不支付,双方发生争议,经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任某某的请求。该医院不服,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A市中心医院举证,其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是依据该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制定的,因此该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在当前我国尚未对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中违反最低服务期限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计算事业单位人员未满最低服务期限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法院据此认定任某某的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对该医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屏幕快照 2019-11-30 下午10.58.31.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合同是,通常会与其约定最低服务期限,以及违反该最低服务期限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对该类违约金数额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在进行适用时,常常依据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执行,但是该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渊源,不是法院裁判时的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相关争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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