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律师】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再次申请追加被执行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孙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孙某某完成对该科技公司的装修义务后,该装修公司未能按时向孙某某支付装修价款。孙某某于是将该装修公司告上法庭。庭审结束后,法院判决支持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科技公司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生效后,孙某某申请法院执行,经执行法院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孙某某遂以该科技公司股东HX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经执行法院查明,HX公司承诺出资后未能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遂被法院依法裁定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
事后,孙某某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HX公司股东GX公司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在同意追加HX公司为被执行人后能否再次追加HX公司股东GX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的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中并不包括当事人在已经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后再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且当事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当前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案中孙某某在已经追加被执行人股东HX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再次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可见我国对于执行过程中追加、变更当事人实行的事由法定原则。因此本案中孙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缺乏法律依据,因而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