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需要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解除事由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情概览
2018年年初,孙某某与HD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某为HD餐饮公司销售部职工,合同期限为三年。2019年HD公司以餐厅经营状态持续低迷,经营难以为继,需要降低生产成本为由,裁撤销售部,并与孙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某认为,HD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孙某某不服仲裁结果,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HD公司辞退劳动者孙某某时,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案中,HD餐饮公司认为,该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为降低成本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合同的,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合同前确实与劳动者就该合同的解除问题已经达成一致,HD公司也未能证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因此HD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法定事由、符合法律规定,未尽证明责任的应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HD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就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解释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HD公司即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劳动者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也未能证明其因公司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未能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正当性,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向劳动者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