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员工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索要二倍工资,公司提供员工录用审批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2019年4月,楚某某经朋友介绍,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门员工。
在其工作4个月后,楚某某主动向公司经理赵某某提出,因不认同公司文化,遂主动辞职。赵某某同意后,遂开始为楚某某办理离职手续。楚某某同时向赵某某表示,自己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自其入职以来每月工资的一倍作为赔偿金。
赵某某则认为,公司与楚某某订立有劳动合同,但因楚某某作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其劳动合同由楚某某自己保存,因而科技公司无法提供与楚某某的劳动合同。双方争议无法解决,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楚某某与科技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因科技公司未能提供与楚某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科技公司每月向楚某某支付二倍工资。
裁定作出后,科技公司不服提出诉讼,在诉讼中,科技公司提交了员工录用审批表等材料。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与员工楚某某间是否具有书面劳动合同。庭审中,科技公司称因楚某某系人力资源部门人员,故其劳动合同由楚某某持有,科技公司虽提出上述理由作为无法提供与楚某某订立的劳动合同辩解,但是仅凭楚某某的工作职责,不能推断出楚某某持有劳动合同拒不提供。
同时科技公司又向法庭提供了员工录用审批表,在该表中约定了楚某某的工作职责、工作部门、任职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法院认为,该员工录用审批表约定内容明确,已经起到劳动合同的作用,因而认定该员工录用工审批表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楚某某要求科技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实现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在成立劳动关系时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环境等问题,以约束劳动关系双方,不得任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约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科技公司虽然没能提供劳动合同文本,但是其提供的员工录用审批表中明确记载工作内容等问题,应当视为公司与劳动者间就工作的内容、性质、待遇等问题达成一致,该员工录用审批表起到劳动合同文本的作用,因此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与楚某某间存在劳动关系,订立由劳动合同,楚某某无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