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以计件结算工资报酬,给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览
2018年4月,陈某某与某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某在该工厂从事机械装配工作,服从工厂管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工资结算标准为:陈某某每生产完成一件产品装配,工厂给付相应的报酬,计件收费,月底统一结算。
合同签订后至2019年1月,陈某某按照合同约定为工厂提供劳动,2019年2月,陈某某因工厂给付的工资过低,拒绝上班,并要求工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补发工资。该工厂拒绝陈某某的请求,并且以陈某某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合同。陈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陈某某能否要求工厂补发工资,以及该工厂是否存在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即使约定为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报酬也不能给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陈某某要求工厂向其补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该工厂主张陈某某系自动离职,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抗辩,法院认为,2019年开始,因工厂生产任务减少,陈某某领取的装配任务也相应减少,从而影响其收入与基本生活保障,遂没有正常上班。该工厂未考虑自身原因对劳动者离职的影响,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点,由于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因而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采取了的劳动者实行倾斜保护的原则。就本案而言,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间约定了计件付薪的工资标准,但是该计件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第十二条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