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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实际借款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不一致,实际借款人能否要求抵押人向其承担抵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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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910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9日23:06: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实际借款人与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权人不一致,实际借款人能否要求抵押人向其承担抵押责任?

     

    案情概览

         20182月,XD公司、KL银行与MD公司签订委托借款协议,约定,MD公司向KL银行借款300万元,KL银行委托XD公司向MD公司支付借款,借款分两期支付。一期借款到期后,MD公司未能按期还款的,XD公司即中止借款支付,并有权解除委托借款协议,MD公司应当向其支付违约责任。 

    上述委托借款协议签订的同时,XD公司委托KL银行与MD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MD公司将其所有的生产设备为抵押,担保向KL银行的借款300万元,双方订立抵押合同后,办理了抵押登记。 

    XD公司依约向MD公司支付第一期借款后,MD公司未按期还款,XD公司即中止借款的发放,并就抵押合同向法院申请实现抵押权。法院认为,由于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并非XD公司,XD公司无权直接依据该抵押合同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遂驳回XD公司申请,告知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20198月,XD公司起诉MD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XD公司是否能否依据抵押合同要求MD公司向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下,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XD公司、KL银行与MD公司间订立由委托借款协议,XD公司作为实际的借款人,其委托KL银行与MD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担保借款的履行。由于MD公司在上述委托借款协议中签订,并且也实际收取到XD公司向其支付的借款,因此,MD公司知道且应当知道KL银行系为XD公司的受托人与其订立的抵押合同,在此情形下,涉案抵押合同可以直接约束MD公司与XD公司,XD公司可以直接依据该抵押合同要求MD公司向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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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第一次XD公司依据抵押合同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法院驳回XD公司的申请,是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在该程序中,法院不处理实体的民事纠纷,而直接双方间订立的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当事人对该抵押合同有争议的,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应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民事纠纷。因此,在法院发现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权人与申请实现抵押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及非讼程序不解决实际纠纷的原则,法院无法直接依据该合同实现XD公司的抵押权,XD公司应当先通过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确认自己享有该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抵押权后,再通过非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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