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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劳动者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在发现后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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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84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23日22:06:3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劳动者简历造假,用人单位在发现后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赵某某17年本科毕业后曾先后任职于多家公司担任会计工作,2019年年初,赵某某向某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投递简历,经该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面试后向其发出入职通知。

    入职后,该股份公司发现赵某某工作态度散漫,经常无法及时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且在未赵某某办理社保时发现赵某某曾有一段失业经历,但在其求职投递简历时并未对该情况进行说明。该公司于2019年作出党组会议纪要,决定解除与赵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其按辞退处理。

    赵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裁决结果下来后,赵某某又向当地管辖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该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就其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行为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某间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单位为证明辞退赵某某的合法性提供了社保缴费记录以及赵某某求职时的工作简历、赵某某未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记录以及相关同事的证言。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赵某某的求职时伪造简历,隐瞒实际工作经历及失业经历,扩大工作能力,导致该股份公司在决议录用赵某某时存在认识错误的,其行为违反诚信,该股份公司基于劳动者过错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的,于法有据,故法院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屏幕快照 2019-12-23 下午10.18.12.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在劳动争议中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但是该原则的适用不等于鼓励劳动者伪造简历、欺骗公司等不诚信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判定劳动者存在过错的事由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见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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