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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对于定期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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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69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9日22:30: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对于定期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欠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案情概览

            2010年马某某与邓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马某某承租邓某某名下的建设用地,按年向邓某某支付租金,租期为9年。合同中同时约定,马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的,邓某某有权要求马某某支付租金,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019年该建设用地到期后,马某某以该合同到期为由要求终止合同。邓某某则主张马某某尚未支付2015年的租金,要去马某某清偿该租金。马某某则认为,该租金发生在2013年,邓某某在2019年才要求马某某支付的,其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付。双方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马某某欠付13年的土地租金,19年邓某某才要求支付租金的,该租金的支付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马某某与邓某某签订的租期为9年的租赁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该合同中租金的履行方式为定期给付。虽然租金系承租人分期给付,且每期给付的租金间也并未存在关联关系,但是由于该租金系连续不断、持续发生,且均从属于同一租赁合同内容的,因此,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数期租金的给付具有整体性,因而对于其中某一期租金的支付请求应当自最后一期租金债务的履行期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中邓某某要求马某某支付13年的土地租金的,该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予以支持。 

     

    屏幕快照 2020-01-19 下午10.33.34.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分期履行合同包括同一笔债务的分期履行和同一合同下债务的定期履行。其中,租赁合同中约定按期支付租金属于定期履行合同。而无论是债务的分期履行还是定期履行,每一期债务的履行均有可能发生违约情形,那么对其中一期违约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呢?

    根据我国民法以及关于诉讼时效的理论可知,诉讼时效的规定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在规定时限内行使请求,从而稳定法律关系。而分期履行的债务由于各期的给付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因而对于其中一期发生违约的,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对于定期履行的债务,由于各期债务的履行既具有独立性(属于分别计算),又具有连续性,因而在诉讼时效上确定上,应当结合定期支付债务的特征,观察确定权利人是否有怠于主张权利的行为。若定期支付的每期债务相互独立、各自核算,彼此互不影响的,对其中一期债务的履行请求权应当自该期债务履行期之日起计算。但是若每期履行的债务属于接连发生,彼此先后链接的,则对于其中一期债务可从最后一期债务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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