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工作人员下班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任某某系某工厂职员,2019年8月中旬,工厂派任某某到A市出差学习,在出差过程中,任某某感到身体不适,经当地医院治疗后建议任某某入院做进一步观察。任某某拒绝,只按照医生处方开具药品后,便随工厂其他人员返回,并参加了工厂内部的经验交流会。第二天,任某某完成工作任务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任某某的配偶赵某某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该部门认为,由于任某某的死亡并非发生的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任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
赵某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任某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的条件。本案中任某某在下班回家后而非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不符合视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其死亡的结果固然值得同情,但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视同工伤”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判断,“视同工伤”本身已经对工伤的范围作出扩大解释,因此在判断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法定的“视同工伤”条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法条规定执行,不应再对具体要件作出扩大解释,否则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需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认定为工伤。由于导致职工死亡的原因有很多,本条将其限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为了解决将死亡结果与工作间具有一定因果联系,从而解决工伤认定为问题。
本案中,任某某是在结束一天工作后,回到家中突发疾病的,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要求,因而无法认定任某某的死亡结果属于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