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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在公司领导介绍下未订立劳动合同即承担工作的,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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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32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9日22:49: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在公司领导介绍下未订立劳动合同即承担工作的,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概览

          20187月,隋某某在好友魏某某的介绍下到魏某某担任法人的建筑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房屋电灯的布线,工作时间不固定,魏某某根据隋某某完成实际工作任务的工作量向其支付报酬。

    201910月,魏某某辞去该建筑公司法人一职后,新法人陈某某随即不再雇佣隋某某从事相关工作。隋某某认为,虽然当时是魏某某要他到建筑公司工作的,但是其实质上是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作为工资。陈某某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于法无据;同时隋某某还主张,由于建筑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双方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依法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隋某某是否与建筑公司间具有劳动关系,还是仅仅与魏某某间具有劳务关系。

    根据隋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在建筑公司干活,每月收到建筑公司向其银行账户内存入的报酬,同时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均可证明隋某某在魏某某的介绍下,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建筑公司的工作安排,并非为魏某某个人提供劳务,隋某某的工作成果由建筑公司享有,因此认定隋某某与建筑公司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不得违法解除与隋某某的劳动关系,同时应向隋某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屏幕快照 2020-01-19 下午10.53.27.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隋某某虽然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隋某某负责建筑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建筑公司享有隋某某的工作收益,并对隋某某进行统一管理、安排。该建筑公司虽然主张隋某某系为魏某某个人提供劳务,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隋某某与建筑公司间具有劳动关系,建筑公司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其与隋某某的劳动关系,隋某某有权要求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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