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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员工因此遭受的养老保险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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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55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31日22:17: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员工因此遭受的养老保险损失如何计算?

    案情概览

         何某某为HA公司员工,与该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2018年何某某因身体原因在家休养。由于HA公司在与何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何某某办理缴纳养老保险,2019年年初,HA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为何某某补缴养老保险时,因不符合补缴条件,无法办理,导致何某某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何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HA公司补偿其养老金损失。当地仲裁委员会支持何某某的请求。

    HA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HA公司不应补偿何某某养老金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是HA公司是否应承担何某某未能享有的养老金待遇损失。

    根据我国劳动法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当地政府规章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有权要求HA公司一次性向其赔偿养老金损失。

    在具体赔偿标准的问题上,法院认为,由于养老保险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退休时间、缴费金额等因素挂钩,因此对于被告人何某某养老金的测算,可在当地城镇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其工作年限及本地区人口平均寿命,确定其养老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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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未如实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而劳动者未能及时保存工资条等关键证据,导致退休后核算养老金时缺乏有效的凭证依据。

    本案中何某某一直在HA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为何某某交付养老保险,也未能为其及时补缴,因此对劳动者何某某而言遭受严重损失。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劳动者无法提供工资条等单据的情况下,可依据当地职工平均养老金领取标准,再结合何某某个人工作年限、平均寿命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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