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因组织结构调整而发生裁员,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崔某某为某科技公司销售经理,其于2018年7月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9月,公司为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按照某咨询公司提供的意见对公司组织结构进行修改,撤销崔某某所在销售区域的销售经理职位,将其派往外地任销售经理。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就岗位调整问题达成一致。2019年11月,公司通过邮件告知崔某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额外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崔某某认为,该科技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无权擅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遂以该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提出劳动仲裁。
仲裁后,崔某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能否以公司组织结构发生调整,出现订立合同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崔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对于因合同签订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了非因用人单位导致的客观情况变化,用人单位对此变化自身无法控制和改变,其在面对该变化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而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的客观情况变化,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没有合适崔某某的岗位。而该组织结构调整是由于科技公司自己的决策,是该公司自身采取的行为,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科技公司无权与崔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律师评析
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而对其中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法条文说明》中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文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从文义解释的角度上,劳动合同条文无法履行,需要满足同不可抗力一样的被动性,即无法履行合同情况的出现,并不能由用人单位所决定和控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面对和接受的情况。
而本案中,科技公司出现的组织调整是公司自己决定的,其目的在于节约成本、精简人力资源配置,该种情况的出现,完全可由公司自主操控,因而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通知劳动者崔某某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