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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疫情发生后引起民众恐慌,旅游公司可否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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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21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8日22:35: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疫情发生后引起民众恐慌,旅游公司可否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案情概览

            HL航空公司与GL公司间订立旅客运输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HL航空公司负责对GL公司旅客进行运送。2015年某国爆发疫情,GL公司以此为由通知HL航空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为减少双方损失遂决定与HL航空公司解除合同。

    HL航空公司认为,疫情发生后,该国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其蔓延。GL公司主张因疫情造成旅客恐慌的,属于主管臆断,不属于不可抗力,GL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出现疫情引起旅客恐慌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签订的合同能否因此解除。

    本案中HL航空公司与GL公司前签订的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依法有效。协议中对因客观条件等不可抗力事由,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有明确约定。2015年该国爆发疫情,虽各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并未因此采取任何旅行或贸易禁令,但是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疫情的爆发属于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旅客由此产生的恐慌心理而不再履行旅游协议的,属于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正常情绪。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GL公司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与HL航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屏幕快照 2020-02-18 下午10.40.20.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构成要件一般为四项,即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本案中该国爆发大规模流行病,超出当时医疗条件所能预测和控制的范围,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疫情发生后,旅客基于正常的担忧心理,自然会做出不再到疫情发生地履行的决定,由此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HL航空公司与GL公司间的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在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下,GL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与HL航空公司解除合作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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