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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将股权冻结通知书送达工商登记机关,是否发生冻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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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804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2日00:04: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将股权冻结通知书送达工商登记机关,是否发生冻结的效力?

      案情概览

    JM公司与LX公司发生合同纠纷,JM依据A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对LX公司持有的JS银行股权进行冻结,并向JS银行出具冻结通知书。

    案外人JT公司提出异议,其认为自己已经在2017年就向B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LX公司持有的JS银行股权,法院也已经将股权冻结协助执行书送达JS银行所在地的工商局。因此,案外人JT公司主张B法在工商机关对涉案股权的冻结为首封冻结,并请求由B法院主持对涉案股权的拍卖工作。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将股东冻结通知书送达工商登记机关的,是否发生股权冻结的效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中并不包括公司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也无关对公司股权进行冻结。本案中B法院仅向JS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未产生冻结LX公司持有的JS银行股权的效力。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法院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股权转让手续。因此,只有向被执行人所持有股权的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的,才能起到冻结股权的法律效果。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本案中案外人JT公司主张B法院在工商机关对涉案股权的冻结是首封冻结,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屏幕快照 2020-02-22 上午12.05.49.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就特定事项办理工商登记,即是维护交易市场稳定、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过公示公司状况而产生公信力,提高交易效率。但是工商登记更多情况下是一种权利证明凭证,其可以对权属状况进行公示,但是不能设定权利。因此,法院向工商机关送达协助执行决定书而非执行决定书,正是基于工商机关的职责权限,要求工商机关对法院冻结公司股权的行为予以协助、支持,防止第三人恶意取得股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同时根据《执行规定》,明确了法院在冻结公司股权时,应当将执行通知送达相关公司、企业,通知其不得转让股权,从而发生冻结股权的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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