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一方当事人长期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是否消灭?
案情概览
2011年,段某某与W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段某某购买WT公司所有的房屋,自购房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分三次支付房款。至最后一期房款支付完毕后,WT公司配合段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2014年,在最后一期房屋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WT公司将交易房屋被过户至段某某名下。
2019年年初,WT公司以段某某尚未支付完毕购房合同价款,属于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段某某间的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段某某与WT公司间的购房合同是够已经履行完毕,WT公司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段某某至2014年仅向WT公司支付两期购房款,尚有一期购房款未结算,此时段某某的行为的确迟延履行。但是WT公司在已经为段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且在迟延事由发生后5年才主张解除合同的,怠于行使权利。合同解除权超过合理形式期间的,该权利消灭。因此,法院对原告WT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在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情况下,经催告的,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未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虽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非房地产开发商与一般购房者,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且《合同法》中也并未规定合同未催告情况下,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但是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发生解除的效力。因此从维护交易秩序稳定的情况下,解除权需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人在满足解除事由的情况下,长期不行使解除权的,导致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有损交易安全。且本案中WT公司在已经为段某某办理过户登记情况下,长达5年未主张解除合同,在段某某已经占有交易房屋并形成稳定占有秩序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的,有违诚实信用,属于滥用合同解除权利损害交易相对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