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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经转让债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对确认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就涉案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判决提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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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702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29日22:20: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已经转让债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对确认前一顺位抵押权人就涉案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判决提出撤销?


    案情概览

            20195月,A市某区法院受理WX银行诉DR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支持WX银行诉讼请求,判令DR公司向WX银行归还借款3000万元及利息,并确认WX银行对DR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20193月(前案诉讼前),WX银行与孟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WX银行将其对DR公司享有的3000万元债权转让给孟某某,孟某某向WX银行支付了债权转让费用。该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WX银行和孟某某均未告知DR公司。 

    201910月,DR公司申请破产清算,WX银行作为DR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因与管理人就利息计算问题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支持WX银行的诉讼请求。

    另一债权人RW公司在申报债权时发现法院确认WX银行对DR公司享有债权,根据债权成立的前后顺序,自己成为DR公司抵押房产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RW公司认为,WX银行可以隐瞒其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影响到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前两案的判决。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RW公司是否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前两案的判决结果是否侵害RW公司的利益。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RW公司作为涉案抵押财物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其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享有受偿权。因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否成立对其利益具有显著影响,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主体资格。

    其次,关于确认前两案判决是否损害RW公司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因而债权人WX银行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该协议对债务人DR公司不生效。DR公司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WX银行有权要求其清楚债务,并确认其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前两审判决并未损害RW公司的利益,于法有据,故对RW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屏幕快照 2020-02-29 下午10.25.58.png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包括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保护自己利益的,其原告资格较易审查。而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而言,其对原审裁判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解释应当侧重具体案件的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两名债权人对涉案抵押财产都享有抵押权的情况下,先顺位的抵押权人抵押权是否成立、成立范围势必会影响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后顺位抵押权人据此提出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符合起诉要件。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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