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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义务约定同步履行时间,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对方当事人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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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53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4日22:21: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义务约定同步履行时间,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对方当事人能否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情概览

           GL公司与A区管委会达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A区管委会将其所有的50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GL公司,由GL公司负责土地建设施工。完工后A区管委会承租其建造楼宇作为办公场所。合同中还约定,A区管委会先将300亩建设用地出让给GL公司,GL公司向其支付出让金并进场施工,A区管委会再将200亩建设用地挂牌。A区管委会将剩余的200亩土地挂牌与GL公司对300亩土地进场施工的行为同步履行。

    20193月,A区管委会向GL公司发出施工催促函,督促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进场施工。GL公司向A区管委会反馈称,根据合同约定,A区管委会挂牌建设用地与GL公司进场施工应同步履行。现A区管委会未完成挂牌的,GL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进场施工。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GL公司对A区管委会未能按时挂牌建设用地能否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A区管委会与GL公司约定,涉案建设用地分两次出让。虽然合同中A区管委会挂牌200亩土地与GL公司对300亩土地施工的两个义务约定同步履行,但是并未强调同时履行。且从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看,这两项合同义务彼此独立,不构成互为对待给付。因此,GL公司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履行,均构成违约。但是考虑到GL公司未进场施工的原因系A区管委会未能完成剩余土地挂牌,GL公司面临无法及时回收资金的风险,其停止施工系基于对A区管委会违约行为的不安。因此A区管委会未能完成挂牌系合同未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对于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双务合同当事人,在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彼此将给付义务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的给付为另一方对待给付的条件。而本案中,A区管委会将500亩土地分两次挂牌,GL公司分别支付两次出让金并进场施工。第二次土地挂牌与进场施工间并不构成互为对待给付关系,彼此间系相互独立的义务。合同中约定同步履行的,并不等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中的“同时”。但是不能否认的是,两次土地挂牌与进场施工行为间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在双方均发生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应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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