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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当事人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多次还款,借款抵充顺序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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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42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6日22:52:4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当事人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多次还款,借款抵充顺序应如何确定?


    案情概览

        胡某某与赵某某系同学,2018年胡某某独立经营一家餐厅,因生意不好,资金短缺,为维持运营,20191月胡某某向赵某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5月再次向赵某某借款5万,7月又向赵某某借款1万。上述借款分别于201910月、11月和12月到期。

       借款到期后,胡某某分批次向赵某某还款1万元、5000元和2万。因胡某某未能按期清偿全部借款,赵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某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人间存在多笔借款的,在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时,应如何确定借款抵充顺序。

    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多笔借款的抵充顺序为:已经到期的、缺乏担保的或担保数额少的、负担较重的、先到期的。

    本案中胡某某向赵某某的多笔借款均已到期且没有提供担保,双方在未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胡某某向赵某某的还款应当优先抵充20191月借款2万元,剩余未能清偿的部分由赵某某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当事人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借款时的抵充顺序问题。

    首先在借款抵充类型上,根据我国民法理论,主要有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当事人就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时,可约定抵充顺序;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指定抵充顺序;债权人未指定的,按照法定抵充顺序。

    其次,在法定抵充顺序上,根据我国《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借款债务种类相同,借款人就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借款债务的,给付不足以清偿时的抵充顺序为:已经到期——缺乏担保或担保较少——负担较重——先到期。因此,在数笔借款均无担保且已经到期的情况下,若按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清偿不会加重债务人负担的,可按照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清偿。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因此多笔未清偿债务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重借款人的还款负担,借款人可按照多笔借款到期的先后顺序清偿债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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