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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合同中约定不记名预付卡不能补办、不可挂失的,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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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71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08日20:46: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合同中约定不记名预付卡不能补办、不可挂失的,是否属于格式条款?


    案情概览

            高某某从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一张不记名消费预付卡,2019年其通过某网络聊天平台转让该预付卡,在将预付卡账号、密码告知受让人后,受让人将其从好友中删除。高某某发觉自己受骗后,立即与电商平台客服联系,告知其冻结预付卡账号,并且向派出所报案。

    随后,高某某将派出所的立案记录提交给电商平台,要求其为自己补办该预付卡。电商平台称,与高某某订立的预付卡购买合同中约定高某某购买的不记名预付卡,不能补办、挂失,发生的财产损失由高某某自行承担。

    高某某认为该合同显失公平,侵害消费者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商平台将案外人名下的预付卡解绑至自己名下。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商平台是否有权将他人名下的预付卡解绑至高某某名下。

    本案中高某某主张转让预付卡是因遭受他人欺诈,在未收取对价的情况下将预付卡账号及密码发送给他人,对方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预付卡以及其中的预付费所有权均属于高某某,其有权要求电商平台将预付卡解绑至自己名下。

    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购卡合同,高某某购买的单用途预付卡属于不记名卡,不可挂失、补办。预付卡首次绑定后不能解绑、重新绑定。本案中高某某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预付卡转让给他人的,应对承担转让后的不利后果。其次,电商平台履行完毕发卡义务后,该预付卡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高某某名下。高某某将卡转让给他人的,现案外人系持卡人,电商平台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高某某因受他人欺诈而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另案法律关系解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电扇平台提供的购卡合同中约定“不记名卡,发出后不挂失、遗失后不补办;首次绑定后不能解绑、重新绑定”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因而无效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法定无效事由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依法无效。但是本案中双方达成的交易标的为不记名预付卡,与记名预付卡不同,不记名预付卡本身并未记载持卡人的身份信息,流通上有极大的便利性也伴随着极高的交易风险。消费者在购卡时自愿选择购买不记名预付卡的,应对承担购卡带来的风险。因此,本案中电商平台提供的不记名卡不能挂失、补办的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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