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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为逃避债务而在亲属间订立转让财产合同,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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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0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7日23:56:1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为逃避债务而在亲属间订立转让财产合同,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案情概览

            20196月,胡小某大学毕业后,与其父母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胡某某、路某某(夫妻关系)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A小区房屋转让给胡小某。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胡某某、路某某两人为胡小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变更至胡小某名下。

    另查明,2017年胡某某、路某某因经营不善,两人创办的公司负担高额债务,多名债权人起诉要求胡某某、路某某归还借款已经获得法院支持,且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胡某某、路某某名下共同三处门店(已经被法院查封)和房屋两套(包括涉案房屋)。

    债权人自得知胡某某、路某某将其房屋变更登记至胡小某名下后,认为其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在大量负债的情况下向房屋过户至其子胡小某名下,是否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债权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辩称与其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中约定,胡小某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将房屋过户至胡小某名下。但是其并未举证说明资金来源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证实胡小某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并且胡小某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无力一次性付清高额房款。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假借房屋转让协议,无偿将房屋所有权变动至其子胡小某名下,属于恶性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债务人利益,依法予以撤销。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有权予以撤销。

    而判断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判断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减损责任财产,是否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路某某提供的房屋转让协议中虽然约定待胡小某一次性将房屋转让款付清后,为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是从常识判断,胡小某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无力独立负担高额的房屋转让款,且胡某某、路某某无法合理说明房屋转让款来源,未能证明胡小某实际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因此,该协议属于亲属间为掩盖无偿转让财产的非法目的而订立的虚假合同,依法无效。对于胡某某、路某某已经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胡小某名下的,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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