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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公司顾问律师】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并修改公司章程,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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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2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8日00:01:0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公司律师

    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并修改公司章程,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概览

    ZK公司与SD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SD公司向ZK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ZK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并以SD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追加SD公司股东XY公司作为被执行人。XY公司抗辩称,根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XY公司向SD公司支付出资的期限延长一年。此时,XY公司尚未成为SD公司股东,不对SD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Y公司是否应追加被执行人,对SD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对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义务。股东逾期支付出资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案中XY公司2016年与SD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后,约定至2017年年底完成出资义务,该公司章程经工商登记,产生公信力。ZK公司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与SD公司进行交易,但SD公司迟迟未能支付合同价款,并且修改公司章程,大幅推迟XY公司支付出资期限的,对ZK公司债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ZK公司有权依据对工商登记中记载的XY公司出资期限,依法追加XY公司未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追加未出资、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SD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XY公司的出资期限,并办理工商登记。事后在无力清偿对ZK公司所负债务的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在XY公司未交付出资的情况下大幅延长XY公司出资期限,致使SD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对ZK公司欠付的合同价款,损害债权人利益。ZK公司有权依据对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出资期限所产生的合理信赖,申请追加XY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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