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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免除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能否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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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8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9日23:51: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免除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能否不予认定?

    案情概览

         方某某系某贸易公司的保洁员。2017年方某某入职,与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者自动放弃缴纳社保”,方某某在同意处打钩。

          2019年某日,方某某在上班途中被超速且逆向行驶的车辆撞到,当场死亡。

           方某某的丈夫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仲裁庭认定方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贸易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贸易公司不服,其认定方某某在入职时已经自愿放弃公司未其缴纳社保,此后发生死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公司亦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方某某入职后签订劳动合同中写明“放弃缴纳社保”的,是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贸易公司能否以此免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与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无关。本案中方某某的上班途中,非因归责于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任意处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合意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约定无效。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方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某贸易公司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劳动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意免除或变更,否则会使得社会保险制度目的落空。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依法补缴。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及时视同工伤的情形中,并未要求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才能认定工伤。本案中,劳动者方某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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