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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个人与媒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社保与公积金挂靠至该公司名下,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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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651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9日23:48: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个人与媒体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社保与公积金挂靠至该公司名下,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概览

        章某某与WX传媒公司就自己名下的自媒体账号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章某某与WX公司共同运营章某某的自媒体账号,由章某某负责提供内容,WX公司负责制作与推广。协议签订过后,双方为工作方便,WX公司向章某某提供了公司办公场地的门禁卡,章某某将社保及公积金挂靠至WX公司名下。

    2019年,双方发生争议,章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其与WX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未获得支持。章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WX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章某某是否与WX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对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章某某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自主决定向提供自媒体账号的内容,并无证据证明WX公司安排章某某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且根据WX公司提供的管理制度及考勤记录证明,章某某并未接受公司管理。因此,虽然章某某从事的工作与WX公司业务间有部分重合,但是不能证明章某某与W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合作关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如何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其他方面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关系。即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工作,并据此获得报酬给付。正是由于双方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但是仅仅未形成书面合同文本,由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而本案中,章某某与WX公司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首先,WX公司虽晚将公司门禁卡交给章某某,但并未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其次,章某某可以自主决定自媒体内容,不必按照WX公司指示负担工作任务。最后,章某某所获得的报酬来源于自媒体账号的营收,其与WX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分成,并非WX公司向章某某支付劳动报酬。因此,章某某对WX公司并未建立从属关系,双方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合意。章某某与WX公司间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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