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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受公司指派前往疫情发生地而被感染疾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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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423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4日23:38: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受公司指派前往疫情发生地而被感染疾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7年年底,钟某某受公司指派前往某国外出考察,钟某某抵达后,恰逢该国爆发大规模疫情,钟某某也不幸被感染,导致身体器官严重受损。

    2018年年初钟某某被我国医护人员接回国内入院治疗,康复后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要求予以补偿。

    公司认为,钟某某因工作需要前往境外,遭遇当地发生疫情并感染疾病的,属于不可抗力,并非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工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发放工伤补助。

    钟某某不服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部门作出不予工伤认定裁定后,钟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钟某某受公司指派前往境外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因当地爆发疫情而感染疾病的,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中,劳动者钟某某在国外工作期间遭遇疫情的,由于钟某某前往国外系为完成工作任务,虽然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但是钟某某被感染与完成工作任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钟某某在国外被感染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紧密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能够证明造成伤害的结果与工作之间具有紧密联系的,认定该伤害属于工伤。

    而对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往国外,劳动者在当地感染疫情的这一伤害结果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具体分析伤害结果与工作之间的关联度,从而强化用人单位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工作需要派遣钟某某至国外,钟某某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不幸感染当地疫情的,虽然疫情的爆发属于不可抗力,但是钟某某被感染与其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间具有紧密关系,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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