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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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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134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4日23:43: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20年春节期间,我国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受疫情影响,绝大多数企业为配合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居家办公模式。

    20203月初,随着疫情防控措施深入,病毒传播逐渐得到控制,部分企业开始陆续恢复办公,任某某于20203月初接到企业要求其恢复正常上班的通知。在工作结束后,任某某搭乘公共交通回家,到家后出现身体不适、发热等症状。任某某立即前往当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经检测确诊为新冠肺炎。

    任某某认为,因公司通知其上班,其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为申请。

    该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况,对任某某感染疫情的,不认定为工伤。

    任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为工伤两种。而在具体工伤认定标准上,我国采取全面列举的方法,虽有有助于明晰工伤认定情形,但是仅通过列举无法穷尽所有的社会事实,对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从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出发对法条列举的情形进行文义解释,从而妥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因上下班而感染病毒的,该致病因素与工作具有相关性,可以认定系因工作原因导致遭遇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是把握所受伤害与工作的相关性。而《工伤保险条例》中列举的工伤认定情形,并不是对工伤认定的限制,而是对通过对其的列举提出认定工伤应考虑的情节,通过各情节间的相互组合,得出涉案事实可否被评价为工伤的结论。

    因此,本案中疫情期间,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恢复正常办公,客观上提高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的机率。劳动者任某某结束工作后,乘坐交通工具下班途中感染疫情的,其受伤结果系源于工作,与公司要求其上班具有相关性。因此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劳动者任某某系因工作原因感染疾病的,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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