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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用人单位仅提交人事调动申请书,能否证明与劳动者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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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16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6日21:36: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用人单位仅提交人事调动申请书,能否证明与劳动者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


    案情概览

        20153月,胡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年初,该科技公司通过办公室系统向胡某某发出《人事调动申请书》,告知其因胡某某入职以来,工作业绩不佳、工作能力尚未完全表现出来,但其尚有较大潜力,公司决定对其调整岗位,并按照薪资规定,对其工资做相应调整。

    胡某某不同意公司调整岗位的决定,认为该公司在没有与其就岗位调整事宜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出调整决定,并减少工资发放的,侵害劳动者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变更岗位的决定无效。

    仲裁庭经审理,支持胡某某的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拟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对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科技公司仅提供《人事调动申请书》,该申请书系通过办公系统获取,未能证明科技公司就调岗降薪一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该变更合同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无效。法院依法驳回科技公司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整,即属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力的体现,也受到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的制约。因而在实践中,原则上员工入职后岗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若确实需要调整的,应符合法定程序。此时,若劳动合同约定岗位调整事宜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采用书面形式。若劳动合同未约定岗位调整事宜的,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做出岗位调整的,应当对岗位调整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特别是在因岗位调整导致薪资降低的,应在取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而本案中用人单位仅提供《人事调动申请书》,不能证明其与劳动者胡某某就岗位调整一事进行协商并取得劳动者同意。因此,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岗位调整的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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