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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案外人能否以原判生效后发生的新事实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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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737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24日23:49: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案外人能否以原判生效后发生的新事实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


    案情概览

             何某某与孟某某于2018年诉讼离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根据两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判决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孟某某名下的房屋归何某某所有。判决生效后,何某某尚未要求孟某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孟某某便与案外人章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章某某,章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了全额房款。

    此后,何某某持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孟某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章某某听闻后,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属于善意第三人,应当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章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属于善意第三人,遂驳回其执行异议。章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章某某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且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遂驳回章某某的诉讼请求。

    章某某不服,认为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诉讼请求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章某某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具备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应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案外人对法院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有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案中,章某某与孟某某在原判决作出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的,据此主张其善意取得房屋,排除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但是章某某提出的其具有排除涉案房屋执行的权利所依据的事实与原判决无关,系在原判决生效后发生;章某某起诉的目的并非推翻原判决、主张原判决错误,对于章某某权利的救济应对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现。因此,章某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在当事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案外人章某某主张,在原审法院裁定后,自己与孟某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据此主张善意取得房屋的,其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并不是以自己的诉讼请求推翻原审判决、裁定。因此,案外人章某某对执行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应对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而非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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