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如何处理?
案情概览
DW公司系一家从事纳米技术材料开发的企业。2020年春节后,因受疫情影响,该公司无法按时恢复生产,造成大量订单无法按时完成,公司资金不能有效流转,无法按时清偿对外欠付的债务。
2020年3月初,某资产管理公司将DW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DW公司清偿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考虑到DW公司在疫情发生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属于朝阳产业,行业发展前景较好,国家对新材料企业也多次出台扶持政策。此次未能及时清偿债务,系由于受疫情影响,工厂无法按时恢复生产导致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疫情期间,因防疫需要而采取的管控措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的,在管控期间内,疫情的确构成影响企业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但是疫情终会结束,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确保合同稳定性对企业恢复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DW公司生产经营能力及发展前景,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资产管理公司给予DW企业清偿债务充分的宽限期;DW企业承诺将销售利润优先保障案涉钱款的清偿,并且增加担保。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疫情期间合同无法履行,债务人可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的,应对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具体分析。本案中,DW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因疫情导致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确系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是由于疫情及相应管控措施具有阶段性特征,结合该企业的生产能力,从长远来看,该合同中约定的加工生产任务是可以完成的,并且维持合同的有效性,不仅有助于恢复经济秩序,激发市场活力,更有助于构建诚实信用的契约意识。因此,本案中法院在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未直接作出判决,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履行合意,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