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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上班时间请假回家,返回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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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21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0日21:37:1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上班时间请假回家,返回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972日,文某某在上班时因家中临时有事,遂向公司部门经理请假回家处理。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超速行驶的车辆撞到,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鉴定,超速行驶车主段某某负全责。文某某入院治疗后,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文某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家办理个人事务而遭遇交通事故的,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不予认定。

    文某某不服人社局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书,依法认定其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文某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家办理个人事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对认定为工伤。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对考察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本案中文某某在上班时间虽因个人事务请假回家,但是其遭遇交通事故发生在返回公司途中,属于以“上下班为目的”,符合目的要素;文某某因个人事务请假回家后,及时返回的未在外无故停留的,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属于在“合理时间内,选择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因此,对于文某某受伤时点,应当认定为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其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因工作原因劳动者受到害。因此,在定工伤时,不能仅仅以法条列的情形依据,而在考察所受害与工作的关性,分析案件事;再从目的解的角度《工条例》中列定工情形行理解与适用。

    本案中定文某某是否构成工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即劳动假回家私事的,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从目的解上,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化用人任,因工作原因受劳动者予以斜保。因此,于工作与果之的因果关系,不宜苛,更加强调工作与的关性,即害与工作不是条件关系,而是因素上的相关——工作与遭受具有关。而“上下班”属于劳动者工作的一部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害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害的合理延伸,具有工作关性,因而“上下班途中”受的可。而本案中文某某在返回位上班途中生工事故的,然其在工作时间离开位的起因是由于理个人事,但是用人位并未禁止劳动者不得因私事向假,因而劳动者有在符合位人事管理定的情况下,因私假。且文某某在理个人事后,及返回位上班,途中生交通事故的,由于其返回的目的是完成工作,返回的时间和地点也具有合理性,合全案案情,其所害与工作内容存在相关,。


     

    相关法律法规

    《工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害的

    ()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害或者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道交通、客运渡、火事故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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