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法律师】
上班时间请假回家,返回途中遭遇车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览
2019年7月2日,文某某在上班时因家中临时有事,遂向公司部门经理请假回家处理。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超速行驶的车辆撞到,造成左腿骨折。经交警部门鉴定,超速行驶车主段某某负全责。文某某入院治疗后,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文某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家办理个人事务而遭遇交通事故的,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不予认定。
文某某不服人社局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书,依法认定其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文某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家办理个人事务,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对认定为工伤。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对考察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本案中文某某在上班时间虽因个人事务请假回家,但是其遭遇交通事故发生在返回公司途中,属于以“上下班为目的”,符合目的要素;文某某因个人事务请假回家后,及时返回的未在外无故停留的,符合公司管理规定,属于在“合理时间内,选择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因此,对于文某某受伤时点,应当认定为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其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的核心是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受到伤害。因此,在认定工伤时,不能仅仅以法条列举的情形为依据,而应在考察所受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分析案件事实;再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对《工伤保险条例》中列举的认定工伤情形进行理解与适用。
本案中认定文某某是否构成工伤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上下班途中”,即劳动者请假回家办私事的,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从目的解释上,工伤认定的目的在于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因此,对于工作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宜过分严苛,应更加强调工作与伤害间的关联性,即伤害与工作不是条件关系,而是因素上的相关——工作与遭受伤害结果间具有关联。而“上下班”属于劳动者工作的一部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合理延伸,具有工作关联性,因而“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可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中文某某在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然其在工作时间离开单位的起因是由于办理个人事务,但是用人单位并未禁止劳动者不得因私事向单位请假,因而劳动者有权在符合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因私请假。且文某某在办理个人事务后,及时返回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其返回的目的是为完成工作,返回的时间和地点也具有合理性,综合全案案情,其所伤害与工作内容存在相关,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