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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合同律师】不动产案件适用专属管辖时,应限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而不包括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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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038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21:50:3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合同律师

    不动产案件适用专属管辖时,应限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而不包括债务纠纷


    案情概览

           XM公司与WF公司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协议约定XM公司将该公司30%股权转让给WF公司,以受让WF公司名下某处厂房的产权。

    协议签署后,XM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转让股权但是未进行变更登记,入驻该长厂房从事生产。但WF公司在为XM公司办理厂房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一直催促XM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一直未能完成变更,WF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XM公司返还厂房并承担违约责任。XM公司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为不动产,应对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约定XM公司将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WF公司以受让WF公司所有的厂房。因此,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实质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而引发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于解决“因不动产的权属确认、分割以及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涉案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而引发的债权类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规定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因此,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驳回XM管辖权异议的抗辩。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不动产专属管辖适用于因不动产物权而直接引发的诉讼,即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何谓物权纠纷?物权属于支配权,即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债权属于请求权,即请求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XM公司因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便享有厂房不动产物权的,WF公司系依据协议约定要求XM公司返还厂房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双方系依据订立的《股权投资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类纠纷,而非依据物权而引起的纠纷,因此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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