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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支付工资,劳动者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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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39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21:55: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支付工资,劳动者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览

    刘某某系某餐饮企业员工,因受疫情影响,该企业自20201月底起至3月一直未能营业,无法向员工发放工资。包括刘某某在内的多名员工屡次与企业协商,其工资发放问题均无法得到解决。

    刘某某迫于生计压力,不得以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庭受理后,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系劳动者刘某某是否有权以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为由,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查,疫情期间,各餐饮企业为配合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未能正常营业,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考虑到疫情期间,企业未能支付劳动报酬存在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并且企业经营也因此陷入困难的,根据人社部等部委出台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于困难企业无法支付工资的,应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待遇的支付问题进行协商。“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同时结合当地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刘某某就工资支付问题与企业进行协商,但是延期支付期限尚未超过30日的,故刘某某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刘某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我国经济尤其是各私营企业遭受严重不利影响,在此情形下,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对企业经营予以支持,平衡好劳资关系。在劳动报酬的支付问题上,对于由于疫情影响而无力支付企业的,应当结合当前多部门出台的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先期协商,而非一概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赋予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苛责于企业过高的用工成本。

     

    相关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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