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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劳动合同律师】公司故意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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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1573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31日21:59: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劳动法律师

    公司故意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二倍工资的支付?

    案情概览

    孙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员,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中就工作任务、工作时长、工资给付等问题进行约定。

    入职一年后,孙某某因服装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工资而与该公司解除合同。离职后,孙某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

    仲裁庭受理后,认为孙某某与服装公司间具有书面合同,遂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其认为,根据约定,自己事实上向服装公司提供全日制劳动,但是服装公司故意与其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以逃避法律责任的,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服装公司应就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而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公司故意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是否应支付二倍工资。

    首先,孙某某与服装公司间确实订立有书面劳动合同;其次,从实质履行上,孙某某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的结算周期已经超过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该行为视作双方对原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应当认定孙某某与服装公司间成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最后,服装公司以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名,实则要求劳动者提供全日制劳动的,虽然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但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二倍工资给付是对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其目的在于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以保障劳动者权益。本案中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二倍工资给付的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上,双方当事人即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可以订立书面协议。而本案中,劳动者孙某某入职时与用人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其后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对工作时长以及报酬支付方式进行变更,应当认定双方间的劳动关系从非全日制用工变更为全日制用工。此时,由于先前已经订立书面合同,此时可视为以实际履行对前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能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的方式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给付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明确依据。而本案中劳动者在入职时已经就提供劳动的相关事宜以及争议解决问题进行约定,并写入书面劳动合同中,因此不能认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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